盗亦有道

小狐狸在10月28日的一篇题为《盗!》的blog中提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小狐狸说,在国内的盗版现象十分普遍,从清华的廉价复印,到网上免费下载的FTP / BT资源,大家尽情享用,明知是盗版却“心照不宣”。小狐狸觉得,不论如何,偷窃是一种可耻行为,盗版是一种偷窃行为,尊重知识产权是一种美德。

我部分赞同这个观点。但同时我觉得,这种想法在中国大陆可能不适用,不能把这个问题理想化、情绪化。让我们首先来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知识产权是什么?我认为,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垄断权,法律保护的“知识”发明人对所发明(发现)“知识”的一种垄断的赢利权。

某甲发现了物理定律A,不能认为某甲对定律A具有垄断权。因为物理定律是被全人类共同所有的。但是,如果某甲写了一本阐述定律A的书B,则某甲对书B具有知识产权。同样,某乙读过了书B,理解了定律A,根据他的理解撰写了书C,则某乙对书C具有知识产权。某甲不能对某乙主张对定律A的权利。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

其次,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社会而言,总的来说,“创造”知识是一件苦差事,然而,一旦知识被创造,却很有可能被转化为财富。如果不能使知识的创造者得到合理的利益,可以想见,不久以后就没有人愿意创造知识了。这种合理的利益就是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然而,如果保护知识产权过于严格,知识的传播会受到阻碍,新技术成本过高(可能因专利授权费用等造成)而难以得到推广,受害者还是全体人类。因此,法律必须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知识传播中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显然,对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知识的普及程度不同,这个平衡点也不同,因此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必然不应相同。美国在20世纪以前曾经长期允许图书盗印,引起欧洲出版商的不满,这就是出于当时美国国内知识普及的需要。而后来规范版权的法规的引入,也着实费了一番力气。由此可见,对版权尊重的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知识和技术的传播还是法律应该首要保护的方面,因此对知识的创造者的保护仍应处于“适度”状态。尊重版权成为一种共同道德意识,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现在还差得很远。

在目前国内对版权“适度”保护的状态下,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Microsoft的软件在全球是统一定价,美国和中国一个价格,这本身是不是合理的?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Microsoft的开发人员遍布全球各地,开发成本很难单独核算,但我认为,销售价格应符合出售当地的物价水平(专业的说法是“购买力平价”)。US$100对于一个普通美国人来说是月工资收入的几十分之一,而对于国内的普通消费者,这样的价格就有些夸张了。以Microsoft为代表的很多跨国企业都有“漫天要价”的嫌疑。(更有人甚至上升到“价格歧视”的民族主义高度,在我看来可能没那么严重,不过想更多地获取利润罢了。)如果他们的定价更合理一些,买盗版的人就会减少,这时再开始普及正版理念才是时机。政府也应改仔细考虑一下,到底该站在保护谁的立场上 这个问题。

如果一方面是正版离谱的高价,另一方面是政府对盗版制造者特别是使用者无情的打压,那么广大民众则真是变得无所适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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