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March, 2010

有关 google.cn 正式退出中国的讨论

今天中午,就在 Google 总部发布 Google 在中国停止内容审查,google.cn 流量全部导入香港站点通告的一小时内,我有幸和一位“内部人士”进行了短暂的交流,见证了这一历史时刻。他认为,此举不论从政治上还是商业上都是极为聪明的做法。对此我表示不能赞同更多。以下内容纯属个人观点。

先说商业方面。据介绍,那些在 Google 做广告的中国客户中,其实很多是在中国有业务的外资企业。在 Google 中文关键字上投放广告是他们全球广告计划的一部分,他们不会因为 Google.cn 的停止服务而减少乃至停止广告的投放。Google 还有相当一部分面向海外市场招揽生意的中国厂商,他们的广告投放也不可能因 Google.cn 的退出而受到影响。

公开的数据显示,此前 Google 从中国的广告销售额只占其全球销售额的 2%。但较少为人所知的是,这仅有的 2% 中也只有大约 20~30% 是 Google.cn 贡献的。也就是说,其余的广告点击来自 Google.com。可见,取消 Google.cn 这一现状的改变对 Google 的收入来说影响其实是微乎其微的,没有先前外界预期的那么大。

唯一可能使得一些中国的发布商停止与 Google 合作的情况是,在中国,与一个“与政府做对”的企业合作可能会被认为是“政治上不正确”的。外资企业对此无所谓,不过国企和民企则会有些考虑。不过,如果他们想要开拓海外市场,仍然不可能离开 Google。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这些公司会转而与 Google 在中国的代理商合作,这样由于不存在直接的合作,有关部门也说不出什么了。

再来说政治方面。Google 和中国谈判破裂的事实已经清晰。于是谷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从此不再提供搜索相关服务,只提供谷歌地图、天涯来吧等服务,你能说他错了吗?Google 转而在中国香港提供面向大陆网民的简体字界面的不经审查的搜索服务,同样完全合法。这实际上是把皮球踢回给了中国政府。这并不是说这一事件成为了检验“一国两制”的又一块试金石,而是中国政府面临下一步的选择:封?还是不封?这是个棘手的问题。国际舆论上会把中国政府推向风口浪尖。可以想见,中国政府没有理由不去封锁它。

但是技术上实现起来,对于维护 GFW 的一帮草台班子来说,未免稍显困难了一些。当然,只要肯砸钱,重赏之下自有成倍的五毛来做。就算不砸钱,在现有的体系内鼓捣鼓捣,也能差不多实现。Google 挑衅般地提供了一个时间表,就是要记录一下到底需要他们多久才能真正把一个新域名封锁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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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开车超速罚单处理记

最近,我的一桩历时 9 个月的官司结案了。

2009 年 6 月,一个晴朗的上午,我开车和同事一起从温哥华前往美国公司总部开会。在开到 I-5 高速公路华盛顿州的 192 号出口附近(Everett)的时候,一个停在路边休息的骑摩托车的警察招手示意我靠边停车。然后,我收到了人生中的第一张交通罚单。警察说,我在限速 60 英里/小时的路上开到了 70 英里/小时,罚款 113 美元。警察还说,单子背面写有处理这张 ticket 的 3 种方法。

晚上回到家中,开始研究如何这张 ticket。第一种方法是直接交罚款。第二种方法是申请 mitigation hearing,也就是承认错误,并申请到法庭上出示理由(例如生病,没钱等),请求减轻处罚。第三种方法是申请 contested hearing,即不承认违章,由法官来断案,如果赢了不但罚款完全免除,也不会留下记录;如果败诉,要在交罚款之外,再交上法院审理案件的费用。鉴于前两种方式均会留下违章驾驶的记录,这会影响到日后数年的保费,所以选择了第三种途径。

接着研究华盛顿州的交通法律。在华盛顿州,警察的 sworn statement 效力很高,想从记录的准确性上 fight ticket 不太容易(即使把警察传唤到庭,他只要说不记得当时的情况了,就仍以当时记录的 sworn statement 为准,除非自己另有更强的证据证明警察确实错了),所以基本上只能从程序上找问题,大体上就是这么几种情况:

  • 开票警察必须依法在 5 个法院日(工作日)内将 ticket 的副本 file 至法院。如果没有做到,案件即可被驳回。
  • 依法要求检察官(控方)提供发现违章的证据(discovery),如果在开庭前被告没有收到证据,案件将直接被驳回。
  • 依法要求传唤开票警察和“速度测量专家”到庭对质。如果他们开庭时没有到来,案件直接被驳回。

打电话到法院核实了此案的受理日期,已经超过了事发的时间多于 5 个工作日。所以这个案子我赢定了。鉴于我当时并不在美国,工作日来趟美国上法庭不方便,于是请了一名律师代为处理,花费 200 美元。虽然表面上看律师费比罚款要多,如果把罚款、上庭日的误工费、未来几年保险费用的潜在增加量加到一起,还是请律师更合算。

现在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

  • 2009 年 6 月:在罚单背面的“contested hearing”选项打钩,填写一些个人信息,要求法庭提供“中文普通话”翻译,收到罚单后的 15 日内将罚单寄给法院。不久,收到法庭通知开庭的时间,9月中旬。
  • 8月:向法庭去信解释此时间不合适,要求另行安排时间。不久,收到法庭新的通知,开庭时间改到了 11 月。
  • 10月:经过反复比较,找到某专门处理交通罚单的律师,签署代理协议。打电话通知法庭取消翻译的安排。
  • 11月:律师第一次代理出庭。申请了延期开庭,法官批准。下次开庭时间随后安排到了 2010 年 3 月。
  • 2010 年 3 月:律师第二次代理出庭,向法官申请驳回指控,被批准。

至此,案件结束。

根据法院提供的记录,代理本案及两次开庭时出席的,是三个不同的律师。经搜索发现他们都是独立揽活的。由此可见,在律师这一行业内有一个复杂的合作机制与联络网。也就是说,这种简单的案子,很有可能在请律师的时候哪一个都差不多,因为最后案子指不定是谁做的。

免责声明:本人非法律从业者,本文所述情况仅为个人经历,并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读者如遇类似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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